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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第一案”一审法院不予受理

“反垄断第一案”一审法院不予受理

  以北京兆信为首的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告上法庭一个多月后,有着反垄断第一案之称的该案终于有了一个阶段性结果。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送达书面裁定,称“本院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案起诉人兆信公司、惠科公司、网盟公司、恒信公司所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法院“不予受理”。

  周泽说,上述法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开始推广电子监管码。周泽说,那时并没有强制性推广,直到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才正式对外发文,在69种产品中强制推行有自己股份的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码业务。另外,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原告的起诉无论从哪个角度都不存在超过期限的问题。周泽表示,防伪企业肯定要继续上诉。

http://tech.xunlei.com/contents/fb/196311.shtml
相濡以沫,不如相忘於江湖,但我忘不了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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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GG的新闻都很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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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迅雷的小道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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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梦里 于 2008-9-5 21:10 发表


马甲隆重登场......  
请不要在这个帖子里阴阳怪气的说一些怪话,请你离开这个帖子,感谢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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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主要不是反的垄断 不是不让有垄断地位 是不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打压其他竞争者 建议你去看看垄断法
再说这是反垄断诉讼么 行政诉讼的吧,,过了诉讼时效可以受理不过失去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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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招雷劈了,5楼大大的伤了我的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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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oha阿姨太无情咧
移动 QQ 还有原来的电信也算是垄断吧
深邃的森林中 隐约迷漫着可爱的气息
搜寻着那一如既往的面容 不经意间 你笑了
试着伸出手去触碰 也只是在虚幻的天空中飘舞
想要见到你 一直想要见到你 长久地想念着
渡过这无法入眠的漫漫长夜 包裹在你残留下的光和影中 泪流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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