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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世价值”的若干问题

http://www.qsjournal.com.cn/qs/20081116/GB/qs%5E491%5E0%5E17.htm

【这个文章写的不错】
    近来,学术界有些人宣扬“普世价值”。他们说,“国际通行”的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博爱等就是“普世价值”,在这些“普世价值”面前没有必要区分历史、阶级和社会属性,中国不应强调特殊性而自外于这些普世价值。“30年改革开放的历史功绩”就是“人权、法治、公平、正义、自由、平等、博爱等普世价值日渐成为我们文明中的核心价值。”“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所走过的历程,就是不断学习和实践人类普世价值的过程”。还有人提出“解放思想应该有核心目标”,这个核心目标“就是要确立普世价值”,主张无论是经济、政治还是社会、文化方面的理论创新,都必须以“普世价值”为尺度,与国际上的民主、宪政等观念接轨。一时间,“普世价值”成为时髦的流行语。
    那么,他们所说的“普世价值”的实质是什么?中国是不是要沿着他们所说的“普世价值”去发展?这些都是事关我国前途、命运的大问题,需要认真探讨。  

   他们所说的“普世价值”并不是普世的   

什么叫“普世价值”?也就是说,价值的“普世性”指的是什么?宣扬“普世价值”的人认为,第一,这种价值观念适用于所有的人,不管哪个阶级、哪个个人都赞成并实践这种价值,即它具有普遍适用性;第二,这种价值观念适用于任何社会,不管哪种社会经济形态都存在并适用这种价值,即它具有永恒性。     很明显,这种论断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如果他们说的价值观念是普世的,那么中国早就应该是赞成并实践了的,怎么会“自外于”这种价值观念呢?反过来说,既然拥有13亿人的中国不赞成或没有实行他们所说的“普世价值”,这种价值观念怎么能说是“普世”的呢?可见他们所说的“普世价值”并不真正是“普世”的。人们都清楚,所谓“国际通行”的“普世价值”,其实就是指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价值体系,就是指西式的民主、自由、人权、平等、法治等等。     某些西方学者对这一点看得比较清楚。按照我国宣扬“普世价值”的人的说法,英、美、法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里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博爱、法治等是“普世价值”,中国必须遵行。然而恰恰是这些国家的某些学者对这些价值观念的普世性表示怀疑。法国前外长韦德里纳与法国国际和战略关系研究所所长博尼法斯在新近联合出版的新书《全球地图册》中,就谈到了这个问题。有人质疑韦德里纳是否“过于偏激”地放弃了人权、自由和民主等“普世价值”,他回答说:“我一直坚信和捍卫这些价值,但我不无伤感地告诉您,西方世界10亿人口在全球60亿人口中占少数,我们认定的‘普世价值’未必真的就是‘普世’的,现在我们没有理由也没有能力强迫别人接受我们的价值观。”显然,得不到大多数人认同的价值不能算是普世的,这一点,连一些西方学者也是承认的。     可见他们宣扬的那些价值观念的普世性是自封的,并不真的就是普世的,其目的是想借口“普世性”把那些价值观念强加给别人,而不允许别人有所怀疑。

   价值观念从来都是具体的,抽象的共同的价值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独立存在

    我们并不否认普世价值,但价值总是具体的、社会的。人的基本特性是社会性,人是在社会中进行生产和生活的,脱离社会的个人无法生存。像鲁宾逊那样不同其他人发生关系的人,只存在于小说里,现实生活中是找不到的。在生产和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必然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由于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不一样(在阶级社会里就形成不同的阶级),追求的利益也不一样,所以不同的人对同一种事物的价值判断必然也是不同的。     当然,为了使社会正常运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人们也会形成一些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这些行为规范或者是约定俗成的,或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但即使是公认的行为规范,不同的人也赋予不同的内涵。宣扬“普世价值”的人往往把不同阶级、不同人群存在的价值观念中的共同点,抽象出来把它叫做“普世价值”。例如,资产阶级讲民主,无产阶级也讲民主,这两种民主的性质和内容是根本不同的,但两者之间也有一些共同之处,有人就把共同点抽象出来,然后把民主说成是“普世价值”。     但是,这种抽象的民主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独立存在。从哲学上讲,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脱离了个性而独立存在的共性,共性总是与个性结合在一起,总是体现在个性中。人们可以在思维中把不同事物的共同点抽象出来,形成概念,但能够在现实生活中看得见、摸得着的只是个性的东西。打一个比方,人们可以从各种各样的具体水果———苹果、橘子、梨、香蕉等———中抽象出共性的东西,把它概括为水果,但在市场上只能买到具体的水果,而买不到抽象的水果,因为水果这一概念只存在于具体的水果中。同样,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抽象的民主、自由等也是不存在的。毛泽东说过:“实际上,世界上只有具体的自由,具体的民主,没有抽象的自由,抽象的民主。在阶级斗争的社会里,有了剥削阶级的剥削劳动人民的自由,就没有劳动人民不受剥削的自由。有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就没有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民主。”他还指出:“民主自由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都是在历史上发生和发展的。”(《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208、209页)     正因为这样,邓小平针对我国存在的民主发扬不够的问题,在提出“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的同时,强调“我们在宣传民主的时候,一定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个人主义民主严格地区别开来”。(《邓小平文选》第2版第2卷第176页)他明确指出,有的人讲的“民主化”的含义不十分清楚,“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邓小平文选》第2版第3卷第240页)不能抽象地谈论民主,不区分资本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更不能说只要主张民主,不管是什么性质的民主,就都是社会主义。     其实,历史上早就有人鼓吹抽象的民主,考茨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考茨基在反对十月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无产阶级专政性质的苏维埃政权时,也宣扬所谓的“纯粹民主”,也就是抽象的、普世的民主。针对考茨基的谬论,列宁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不是嘲弄理智和历史,那就很明显:只要有不同的阶级存在,就不能说‘纯粹民主’,而只能说阶级的民主”。考茨基谈论“纯粹民主”的目的是“蒙骗工人,以便回避现代民主即资本主义民主的资产阶级实质”。(《列宁选集》第3版第3卷第600、601页)近90年过去了,列宁的这一论断,今天读来,仿佛就是针对眼前鼓吹“普世价值”的人说的。     自由、民主、人权、公平、正义、法治等是人类共同的追求,但三权分立、多党制、极端个人主义等并不是也不可能是普世的。而那些宣扬“普世价值”的人,正是在自由、民主、人权的旗号下,推销西式政治制度、价值观念,这才是问题的实质和要害。     

价值的内涵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因而没有永恒的价值   

人们对客观事物的价值判断,是一种观念,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的内涵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因此,价值观念的内容、人们的价值判断的标准,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不断改变的。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下,人们赋予同一个价值观念以完全不同的内涵。也就是说,价值是历史的,而不是永恒的、不变的。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的角度看,没有普遍地适用于一切社会的永恒的价值。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这难道需要经过深思才能了解吗?”“至今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谓的“永恒真理”反映的恰恰是过去各个世纪所共有的、在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社会上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剥削”这一事实,因此,“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291、292、293页)     人们喜欢议论公平,把它说成是永恒的、人人都追求的东西,似乎这就是普世的价值观念了。试问,有谁不赞成公平呢?然而抽象的、适用于一切社会的公平是不存在的。恩格斯在批评蒲鲁东小资产阶级的“永恒的公平”时,给公平下过一个经典性的定义。他说: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行政区域条例也是对永恒公平的破坏。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这种东西正如米尔柏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人的理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212页)     马克思在批评拉萨尔的“公平的分配”时,用提问的方式阐述了自己关于公平问题的观点,这一观点同恩格斯是完全一致的。他说:“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302页)     公平作为人们的一种观念,是经济关系的反映。不存在某种永恒不变的、超越社会经济关系的公平,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公平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奴隶社会有奴隶社会的公平标准,封建社会有封建社会的公平标准,资本主义社会有资本主义社会的公平标准,社会主义社会则有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标准。如果把资本主义社会的公平标准宣布为“普世价值”,把它当作永恒的、不变的标准,用它来衡量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乃至社会主义社会的事情,判断是不是公平,那是荒唐可笑的。对于民主、自由、人权等观念,我们也应该这样去理解。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道理。     那些宣扬“普世价值”的人不是根据社会经济关系来确定价值的内容,而是倒过来,先验地确定了所谓的“普世”的价值观念(这有点像黑格尔的“绝对精神”),然后根据这些“普世”的价值观念来判断现实社会的是非对错,进而要求按照这些“普世价值”来安排社会关系。他们从来不回答他们所主张的抽象的、适用于一切社会的“普世价值”是哪儿来的,仿佛这是人一生下来就必然具有的,是人的本性,或者是上帝赋予的“天赋人权”。其实他们所说的“普世价值”并不是人人所固有的或上帝赋予的,而是由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看一看他们“普世价值”的具体内容,就可以明白这一点。他们正是把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里的民主、自由、人权、公平等称之为“普世价值”的,而这些价值观念的内涵不就反映了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关系吗?他们之所以否认其所讲的“普世价值”有社会制度上的区别,恰恰是因为现实中存在着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  

  宣扬“普世价值”的目的是想改变我国发展的方向道路    

江泽民同志曾经明确指出:“我们纠正过去一度发生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是完全正确的,但这不等于阶级斗争已不存在了。只要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我们就不能丢弃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和阶级分析的观点和方法。这种观点和方法始终是我们观察社会主义同各种敌对势力斗争的复杂政治现象的一把钥匙。在坚持改革开放、加强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同时,要十分注意警惕和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活动。”(《江泽民文选》第3卷第83页)这一科学论断,为我们认识宣扬“普世价值”的实质提供了指南。     宣扬“普世价值”并不是什么纯粹的学术问题,而是有着鲜明的政治目的。改革开放以来,意识形态领域始终存在着尖锐的斗争,而且这种斗争将长期存在。宣传“普世价值”,把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封为“普世价值”,然后用这个标准来衡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指责这也不行,那也不行,要求按照西方的战略意图改造中国,把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当作普世的、惟一的民主制度,攻击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共同协商的制度,说这是“另搞一套”,要求进行“宪政改革”;把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平等、博爱宣布为人类共同的核心价值,要求放弃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最可笑的是,居然把在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下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取得的抗震救灾的伟大胜利,说成是实施“普世价值”的结果,宣布中国走到了拐点,即放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拐到西方的“主流”社会去。这样的观点,不是讨论学术问题,而是要求彻底西化。     当前出现一股宣扬“普世价值”之风,并不是偶然的。一股思潮的出现总有它的根源,我们可以从国际国内尖锐复杂的意识形态斗争的形势中找到鼓吹“普世价值”这股风的源头。有一位同志旗帜鲜明地指出了“普世价值”的实质,说所谓“普世价值”就是霸权主义的价值,他们想用他们的价值观改造世界。真是一语中的!霸权主义把他们的民主说成是惟一正确的普世价值,从而要求世界各国(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都照此办理,以便达到其演变社会主义、独霸世界的目的。大量事实证明,正是他们,打着民主、自由、人权等旗号,在全世界到处进行思想上政治上的渗透,把所谓“持不同政见者”组织起来,通过街头政治的办法,搞“颜色革命”,推翻不符合他们意愿和利益的政府,甚至干脆动用武力达到他们的目的。“普世价值”的功用就在于此。这方面的例证,比比皆是,无须赘述。从思想根源上说,多年来一些人所以看不清“普世价值”的实质,分辨不了是非,就是因为其忽视甚至放弃了历史唯物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和阶级分析的观点与方法。     大量的事实告诉我们:旗帜鲜明地坚持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剖析鼓吹“普世价值”的阶级实质,明辨思想上政治上的大是大非,鼓舞广大人民群众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坚定不移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阔步前进,是哲学社会科学界应当承担的重要任务。

[ 本帖最后由 曹凡 于 2008-11-18 14:21 编辑 ]
五星红旗迎风飘扬,胜利歌声多么嘹亮!
歌唱我们亲爱的祖国,从此走向繁荣富强!

我想不通为什么温家宝会这样说

http://www.china.com.cn/review/txt/2007-03/16/content_7970997.htm

针对法国世界报记者提出的关于中国民主的问题,温家宝总理表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不是悖离的。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这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这是整个世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
民主政治 “过程”重于“模式”  
http://news.xinhuanet.com/lianzheng/2007-09/26/content_6795074.htm

    任何一种政治体制和民主模式都是长期演化的产物,其中的复杂性、艰难性甚至残酷性不是一般人能够想象的。因此,比较民主政治的制度变迁的过程,比单纯地比较民主的模式更能说明问题,“过程”才更反映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和国情,任何国家、尤其是一个大国,很难在舍弃“过程”的情况下而直达一个所谓理想的终极化的“模式”。

    “过程”的比较告诉我们,“模式”是终端化的东西,但是都是通过各种不同的“过程”而达到的。国家成长有自己的逻辑,有共性,也有由文化所导致的特殊性。因此,国家成长“过程”中可以学习和借鉴,但是不可以模仿。不是不能模仿,而是难以模仿,尽管有的“过程”充满痛苦。在“过程”难以模仿的前提下,空谈所谓的“好的模式”有什么意义呢?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否认人家好的东西,甚至是好的民主模式,但是好的民主模式都是经过长期的制度演化而来的。

    正是因为“过程”不可以模仿,“过程”具有独特性,也正是在“过程”意义上谈民主,我们才说“中国式民主”是可能的。在中国,民主依然是一种发展中的政治,有一个成长的过程。应该承认,民主成长虽然艰难,但是“成长”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第一,民主观念的形成。上到国家领导人下到普通百姓,形成了关于民主的政治共识,那就是中国需要民主,民主和自由是普世价值。这种共识性观念对于建设民主政治是很重要的,观念能够改变世界。

    第二,民主形式的生长。除了我们熟悉的村民自治式的选举民主、温岭恳谈会式的协商民主、新兴社会组织所创造的参与民主,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民主平台。应该承认,所有上述的民主形式都是不完善的,有的甚至会被滥用,比如不正当势力对村民选举的操纵,但是它们已经是我国政治过程中的新生事物,一旦产生就不可能消失。

    第三,民主的制度环境。民主与自由密不可分,而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为人们提供了空前的自由空间。这是每个人感同身受的变化。过去离开单位就没法存活,今天呢?你可以去经商,可以当独立撰稿人,甚至可以去流浪,情况完全不一样了。有自由不一定有民主,但是没有自由就什么也没有。

    第四,民主是一种权力结构,而这种结构是由多层次的制度安排构成的。民主政治不仅有选举,还有其他的制度安排和治理结构。很多人只把民主当作选举。选举是一种体现多数人意志的制度安排,而如果按多数人意志所产生的权力没有相应的制度支撑和制约,就可能是民粹主义的政治,这样的政治更可怕。多数人的意志有可能转化为多数人暴政,而多数人暴政的危害性一点也不比少数人暴政少,甚至更难以纠错,因为多数人暴政似乎享有民意基础,即所谓的“合法性”。因此,民主是重要的,民主选举也是重要的,同样重要的是与民主有密切关系的“共和”。共和不但是民主的制度基础,同时还有约束民主被滥用的潜在含义。我们过多地强调“民主”而忽视了“共和”。“共和”的原意是民众之国。在古代“共和”中,可以实行直接民主;在现代“共和”中,只能实行代议制或代表制,即国民的代表代替国家的主人行使权力,因为现代政治规模使直接民主变得不可能。也就是说,“共和”的核心就是建设支撑和制约民主权利的一系列均衡性制度安排,比如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在这个意义上,伴随着改革开放而进行的制度创新和国家制度建设就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每个国家实现民主的过程都是独特的,民主化过程是不可复制的。在“过程”意义上,“中国式民主”正在成长,表现在作为民主的制度环境的自由空间的拓展、民主观念的达成、民主形式的生长以及支撑民主政治的制度安排的成长。民主模式的形成尽管很艰难、很漫长,但是谁又能否认在过去几十年里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就?当大家在网上自由地谈论中国的民主时,难道不正是享受作为民主环境的自由的好处吗?难道不是在行使民主政治下的公民权利吗?这并不是说中国的民主政治已经完善了,其实当把我们民主当作“过程”来谈的时候,本身就表明我们没有否认和回避“过程”中的问题。(杨光斌)
主贴文章一会儿说“普世价值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一会说“我们并不否认普世价值”,笔误?
总之看不懂!
原帖由 accountant 于 2008-11-18 14:29 发表
http://www.china.com.cn/review/txt/2007-03/16/content_7970997.htm

针对法国世界报记者提出的关于中国民主的问题,温家宝总理表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不是悖离的。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这不是资本主 ...
引用要完整。
针对法国世界报记者提出的关于中国民主的问题,温家宝总理表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不是悖离的。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这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这是整个世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世界上有2000多个民族,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他们的社会历史发展不同,他们的发展水平不同,民主的形式和途径也是不相同的。这种文化的多样性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温家宝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归根结底是让人民当家作主,这就需要保证人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就是要创造一种条件,让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就是要在平等、公正和自由的环境下,让每一个人都得到全面的发展;就是要充分发挥人的创造精神和独立思维的能力。
家宝强调,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包括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民主建设,经验都还不足。中国愿意实行开放政策,学习世界上一切先进的文明成果,结合自己的实际,走中国民主的道路。
温家宝认为,社会主义由不成熟到成熟,由不完善到完善,由不发达到比较发达,还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在这个阶段当中,要实现两大任务,推进两大改革。两大任务是:一集中精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二推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特别是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两大改革是:一推进以市场化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二以发展民主政治为目标的政治体制改革。
温家宝最后强调:“民主制度同任何真理一样,都要接受实践的考验,任何地区和国家,民主制度的状况、优劣,都要以实践为标准。”

[ 本帖最后由 springfield 于 2008-11-18 16:04 编辑 ]
原帖由 吉米哥 于 2008-11-18 15:43 发表
主贴文章一会儿说“普世价值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一会说“我们并不否认普世价值”,笔误?
总之看不懂!
"如果他们说的价值观念是普世的,那么中国早就应该是赞成并实践了的,怎么会“自外于”这种价值观念呢?反过来说,既然拥有13亿人的中国不赞成或没有实行他们所说的“普世价值”,这种价值观念怎么能说是“普世”的呢?可见他们所说的“普世价值”并不真正是“普世”的。"——从这一段论述看来,说逻辑上存在矛盾是有道理的。如果13亿人不认可的价值,又怎么能够宣称是普世价值呢?

至于不否认普世价值,我的理解是,不否认对某种价值观念的追求,这个观念应该是被广泛认可的,而不是一部分人的定义。
有血性,有行动,不空谈,不误国。
有理性,有智慧,不狂热,不害国。
anti-cnn 专栏地址:http://www.anti-cnn.com/forum/cn/forumdisplay.php?fid=53&filter=type&typeid=71
原帖由 吉米哥 于 2008-11-18 15:43 发表
主贴文章一会儿说“普世价值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一会说“我们并不否认普世价值”,笔误?
总之看不懂!
这个是以为老哥您把普世价值已经限定为“自由,民主,人权”了,所以您看不懂。
普世价值在逻辑上自相矛盾指的是具体到“自由,民主,人权”这样的普世价值。
不否认的普世价值指的是人的本性,自然的规律等。
原帖由 血性与理性 于 2008-11-18 16:05 发表


"如果他们说的价值观念是普世的,那么中国早就应该是赞成并实践了的,怎么会“自外于”这种价值观念呢?反过来说,既然拥有13亿人的中国不赞成或没有实行他们所说的“普世价值”,这种价值观念怎么能说是“普世”的呢?可见他 ...
我认为民主、自由等等,形式上可以有多种,但在本质上只有一个含义,不存在13亿人不承认不接受之说。而且“联合国人权宣言”更是每个联合国成员国必须签署的承诺,中国当然没有自外并在努力不断地实践着,能说不是普世的吗?

就如我引用的那篇文章理所说的,民主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有一个生长过程,可能很漫长、很艰难,包括民主观念的培育,制度环境的形成、民主规则的确立、民主方式的共识,这些都离不开民主核心价值理念作为理解基础,一句西化和阶级斗争就把他们给否了,如何去寻找适合我们的民主道路?
原帖由 shuishenlan 于 2008-11-18 16:19 发表

这个是以为老哥您把普世价值已经限定为“自由,民主,人权”了,所以您看不懂。
普世价值在逻辑上自相矛盾指的是具体到“自由,民主,人权”这样的普世价值。
不否认的普世价值指的是人的本性,自然的规律等。 ...
我可不敢自以为是,呵呵,我本来就认为自由、民主、人权就是普世价值,这篇文章说的也就是这些。
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并颁布

序言

鉴于对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坚定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于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现在, 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对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有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一)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一)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二)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三)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四)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实践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二)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二)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二)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体现。
第二十九条 (一)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汗,这人权宣言是48年通过的哦,我算算,马丁路德金这位伟大的人权斗士是在1955年发起他的第一次人权斗争,起因是一位黑人妇女拒绝为白人让座,结果被逮捕。然后,马丁博士在1963年为了争取黑人的自由和工作权在华盛顿游行,1964年被授予和平奖,1968年被刺杀。直到1986年,里根总统宣布每年一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一为美国的马丁·路德·金纪念日。同时呢,马丁博士的著名演讲“我有一个梦想”迫使美国在1964年通过《民权法案》宣布种族隔离和歧视政策为非法政策。
也就是说,美国从签署人权宣言(当然的是美国还是这个人权宣言的发起人),到其国内废除种族隔离和歧视政策花了16年时间,同时在4年后马丁博士还被暗杀,在马丁博士去世18年后美国政府正式纪念他。当然,直到目前,奥巴马当选美国总统可以认为美国人已经基本脱离种族歧视(虽然目前好像因为奥巴马当选,美国各地发生暴力事件),花了足足60年时间。
原帖由 吉米哥 于 2008-11-18 16:22 发表


我认为民主、自由等等,形式上可以有多种,但在本质上只有一个含义,不存在13亿人不承认不接受之说。而且“联合国人权宣言”更是每个联合国成员国必须签署的承诺,中国当然没有自外并在努力不断地实践着,能说不是普世的吗?

...
民主、自由等等,本质只有一个含义,什么含义?民主核心价值理念是什么?是一人一票吗?
原帖由 shuishenlan 于 2008-11-18 16:42 发表
汗,这人权宣言是48年通过的哦,我算算,马丁路德金这位伟大的人权斗士是在1955年发起他的第一次人权斗争,起因是一位黑人妇女拒绝为白人让座,结果被逮捕。然后,马丁博士在1963年为了争取黑人的自由和工作权在华盛顿游行,1964年 ...
呵呵,正因为有这些现象的存在,才体现了其普适的价值,不仅仅对于中国,同样对于美国。

宣言里写得很清楚: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现在,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难道不正是因为马丁路德金这样身体力行的为黑人基本人权进行争取和斗争,才成其为伟大的人权斗士的吗?

[ 本帖最后由 吉米哥 于 2008-11-18 17:26 编辑 ]
文章是很好。可是要让一些人看明白我看是比较困难。
我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决定了我们对于事物理解方面的差异。
原帖由 springfield 于 2008-11-18 16:54 发表


民主、自由等等,本质只有一个含义,什么含义?民主核心价值理念是什么?是一人一票吗?
自由的本质就是人的基本权利的有效行使,民主的本质有三点:人民对公共事务的有效参与、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

是否一人一票只是实行民主的方式,共产党从来也没有否认过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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