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民族政策或者党史问题,请做过相关研究的答疑。
最近和一个香港的朋友聊天的时候说到西藏和台湾问题,他说理解民族自决权,藏民应该自治,气的我反驳说,无论共产党还是国民党当政,哪一个领导人都不会容忍西藏和台湾分裂出去,自治不是自决,分则两害,合则两利...他笑道,说可是共产党支持民族自决的啊,说让我完了查一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说这是共产党的第一个红色政权的民族政策,那个时候尊重民族自决可是现在当政了却又不一样,并对此嗤之以鼻...我不信,可回来后查了一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写着:
十四、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古,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地域内,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中国苏维埃政权在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等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自主,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
是这么写的,有点让我吃惊,有没有研究党史或者民族史的能给讲解一下,党当时做出这样的宪法大纲是出于什么样的想法啊?郁闷..我该如何反驳呢?还请各位高人点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