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四月青年社区's Archiver

ljandcyz2008 发表于 2008-9-1 10:40

【08.09.01 欧洲时报】中国修改刑法为反腐再添一把火

[align=left]【来源】 欧洲时报[/align][align=left]【链接】[url=http://finance.ifeng.com/news/opinion/hwkzg/200809/0901_4456_756350.shtml][color=#000000]http://finance.ifeng.com/news/opinion/hwkzg/200809/0901_4456_756350.shtml[/color][/url][/align][align=left]【正文】[/align][align=center][img]http://img.ifeng.com/hres/200809/01/09/ab3d9f37814fe810b376c4de87a36df3.jpg[/img][/align]中新网9月1日电 法国《[url=http://finance.ifeng.com/news/opinion/hwkzg/200809/0901_4456_756350.shtml#][color=#800080]欧洲时报[/color][/url]》发表该报评论员文章说,这次中国人大修改[url=http://finance.ifeng.com/news/opinion/hwkzg/200809/0901_4456_756350.shtml#][color=#800080]刑法[/color][/url]的重点,一是把贪污腐败官员的配偶、子女、情人等列入打击腐败的范围。二是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了10年。无疑,此举旨在进一步遏制和打击当今中国官场普遍存在的“钱权交易”行为,为中国反腐再添一把火。
文章摘录如下:
北京奥运落幕的翌日,当世界舆论依然聚焦“一届最成功之奥运”的辉煌之际,中国最高立法机构的一次会议——中国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却将目光转向了自身肌体之病灶:拟修法加大反腐败力度。
近年来,无论是接踵曝光的引起海内外关注的巨贪大案,还是发生于七品芝麻官层面的小案,都反映出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贪官受贿,往往是通过配偶、子女、情人来集体操作。根据修改后的刑法,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以及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方面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一些退休的领导干部,利用过去的关系托人办事,贪污受贿也将受到惩处。
据中国目前施行的刑法,即使超过千万的来源不明的财产,最高刑罚也只能判5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则严厉得多,罪可至死。为此,犯事贪官很乐意法律将没有认定的贪污受贿的赃款认定为“来源不明财产”,以此躲避被严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经成为态度不老实之腐败分子的“保护伞”。广大百姓阶层期法律堵漏的呼声越来越高。这项既切中时弊,又有民意支持的修法行动,理当得到舆论的支持。
总而言之,此次中国人大修法将贪腐同谋列入“严打”范围,加重处罚“不明财产”,将加强对腐败分子的震慑作用,从而加大反腐力度,符合法理与常情;而根据反腐战役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调整方略,与时俱进,更凸显中国务实进取之当代发展新文化。
对于中国此次立法加大反腐力度之举动,大量西方媒体均给与显著报道。个别西方媒体,对其“效果”表示怀疑。美国某颇具影响的媒体发表的题为“北京拟修法惩治腐败效果受到质疑”文章中称,“北京有法律专家对依靠修改刑法能否彻底根除腐败现象表示疑问。他们呼吁尽快在中国实行宪政体制和权力制衡”。
从理论上看,诚然,修法反腐相对于权力监督制度建设属于“治标”层面,从标本兼治考量,这一提醒也不无道理。但中国反腐历程说明,中国既未期盼仅仅通过修法去“根除”腐败,也未奢望监督机制可以一朝一夕地完善。中国采取的[url=http://finance.ifeng.com/news/opinion/hwkzg/200809/0901_4456_756350.shtml#][color=#800080]反腐方略[/color][/url]与其经济发展方略一样,是某种“不争论”,但一步一步向前走的务实进取精神。看不到这一点,就很难理解“中国特色”。对于中国人来说,“治本”的制度建设,也没有完美模式可依,也要在自己“摸着石头过河”的精神中实现。西方以自己居高临下的“三权分立”优越感去研究中国问题,已经不合时宜了。
腐败问题是全球性的难题,每个国家、每一种制度都会以不同的形式去面对这一难题。当下闹得沸沸扬扬的台湾前总统全家贪腐案,恰恰就是在西方认为“有权力制衡的宪政体制”下发生的。
毋庸讳言,中国在反腐败的制度建设,也就是“治本”层面,仍然有很多事要做,很多改革要实施,可谓任重道远。但我们相信,中国在这个领域的进步,也会秉承此次修法反腐之务实进取精神,在反腐制度建设之路上取得一个又一个实实在在的进步。




[url=http://finance.ifeng.com/news/opinion/hwkzg/200809/0901_4456_756350.shtml]http://finance.ifeng.com/news/opinion/hwkzg/200809/0901_4456_756350.shtml[/url]

[[i] 本帖最后由 星光 于 2008-9-1 12:42 编辑 [/i]]

killjp2010 发表于 2008-9-2 22:51

“北京有法律专家对依靠修改刑法能否彻底根除腐败现象表示疑问。他们呼吁尽快在中国实行宪政体制和权力制衡”北京那些法律专家,请你告诉我,世界上哪个国家可以[size=6]彻底根除腐败现象[/size]?美国就是宪政体制和权力制衡的国家,[size=6]难道美国能彻底根除腐败现象?[/size]我想,就是美国人,也没有谁敢肯定美国能彻底根除腐败现象!那些所谓的专家,动不动就拿国家政权开刀,不说你们卖国都不行啊。

[[i] 本帖最后由 killjp2010 于 2008-9-2 22:52 编辑 [/i]]

ChildeX 发表于 2008-9-2 23:20

楼上的很无聊~~~

silencer 发表于 2008-9-2 23:40

回复 板凳 ChildeX 的帖子

我看也有道理啊,简单的道理,那位说的那种现象不是没有啊,我相信渐进式的,疾进容易出乱.前苏联就是个很好的例子.

sxwa289797 发表于 2008-9-2 23:42

严惩腐败!腐败会亡党亡国的

lizzie830904 发表于 2008-9-3 00:07

回复 地板 silencer 的帖子

主要是我觉得,文章中说的“美国某颇具影响的媒体”引用的所谓“北京法学专家的话”,我在考虑到底有多少真实性,难道又是他们杜撰出来逗我们玩儿的?

一个国家要更改它的政权体制就和把自己原装的胳膊腿卸下来换上高级进口的假肢一样,要是自己身体原本有不治之症倒也情有可原,关键是我们的臂膀顶多也就是生了点皮肤病,这样大动手术只会让我们的身体更坏,心理承受能力也更差。提出这样建议的专家,不是杜撰出来的,就是精神病院里边跑出来的。

[[i] 本帖最后由 lizzie830904 于 2008-9-3 00:10 编辑 [/i]]

hnscott2008 发表于 2008-9-3 00:32

10年也有点少 不足以震慑

zlm37 发表于 2008-9-4 11:13

[quote]原帖由 [i]killjp2010[/i] 于 2008-9-2 22:51 发表 [url=http://www.anti-cnn.com/forum/cn/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341188&ptid=95765][img]http://www.anti-cnn.com/forum/cn/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北京有法律专家对依靠修改刑法能否彻底根除腐败现象表示疑问。他们呼吁尽快在中国实行宪政体制和权力制衡”北京那些法律专家,请你告诉我,世界上哪个国家可以彻底根除腐败现象?美国就是宪政体制和权力制衡的国家,难道美 ... [/quote]

不同意你的观点,反腐是利国利民的事,难道因为美国有腐败中国的腐败就合法合理?如果谁都不“提出问题”哪来的“解决问题”?“根除”是不可能,但改进总可以吧?中国法制既然不完善,那就应该提出改进,这样才能日趋完善。

[[i] 本帖最后由 zlm37 于 2008-9-4 11:14 编辑 [/i]]

redliquid 发表于 2008-9-4 11:24

[quote]原帖由 [i]zlm37[/i] 于 2008-9-4 11:13 发表 [url=http://www.anti-cnn.com/forum/cn/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347083&ptid=95765][img]http://www.anti-cnn.com/forum/cn/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不同意你的观点,反腐是利国利民的事,难道因为美国有腐败中国的腐败就合法合理?如果谁都不“提出问题”哪来的“解决问题”?“根除”是不可能,但改进总可以吧?中国法制既然不完善,那就应该提出改进,这样才能日趋完善。 ... [/quote]


关键是美国的制度也并不能完全控制腐败问题.等于你自断臂膀.换上的外国假肢不会治好原来的病,反而会让你再得上更严重的病.甚至整个人病到死!

zerker 发表于 2008-9-4 11:50

[quote]原帖由 [i]redliquid[/i] 于 2008-9-4 11:24 发表 [url=http://www.anti-cnn.com/forum/cn/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347117&ptid=95765][img]http://www.anti-cnn.com/forum/cn/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关键是美国的制度也并不能完全控制腐败问题.等于你自断臂膀.换上的外国假肢不会治好原来的病,反而会让你再得上更严重的病.甚至整个人病到死! [/quote]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敢说“完全”控制腐败问题,但是报告显示中国的腐败情况确实处于很糟糕的情况。
制度本身就有问题,就像一个人不可能给自己做手术,因为会很疼。。看看中国的所谓的纪委和地方政府行政和财政上的关系就知道了。

ChinaBoy 发表于 2008-9-4 11:59

二楼的脑子不正常吧?/

communicator 发表于 2008-9-30 18:11

我主张不杀,但要翻倍赔钱,按照继承法谁是继承人谁就负责赔,子子孙孙无穷尽地赔,呵呵,要是真这样,看谁还能贪出好处来。凡是有继承关系的,都得相互监督,不要背冤枉债

清风不识字 发表于 2008-9-30 19:20

权利制衡是有道理的!

桑骆冰 发表于 2008-9-30 20:42

刑法肯定要改,还是要有点威慑好

BONIU 发表于 2008-9-30 23:25

[quote]原帖由 [i]桑骆冰[/i] 于 2008-9-30 20:42 发表 [url=http://www.anti-cnn.com/forum/cn/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456055&ptid=95765][img]http://www.anti-cnn.com/forum/cn/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刑法肯定要改,还是要有点威慑好 [/quote]
顶你!

brian.wang 发表于 2008-9-30 23:45

不要忽略媒体的力量,媒体可以让贪官污吏无所遁形

维诺纳 发表于 2008-10-1 00:15

改是说明在进步,有进步就是好事.关键要的是法制而非人治.

BONIU 发表于 2008-10-1 17:09

[quote]原帖由 [i]维诺纳[/i] 于 2008-10-1 00:15 发表 [url=http://www.anti-cnn.com/forum/cn/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456942&ptid=95765][img]http://www.anti-cnn.com/forum/cn/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改是说明在进步,有进步就是好事.关键要的是法制而非人治. [/quote]
说的好!!

telphy 发表于 2008-10-1 18:02

反腐是利国利民的事Q20)

richardwang 发表于 2008-10-1 23:4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而且必须取消

colaw2003 发表于 2008-10-2 11:03

说彻底根除个人觉得没什么问题,不管政府能改善到什么程度,目标一定要定到最好。如果说刑法改为“改善腐败现象”,会让人觉得政府没什么决心去做。

youllczlsmsyyk 发表于 2008-10-2 15:40

zf当然要想法儿根治腐败

oulinhan 发表于 2008-10-2 18:57

不管怎么样 对老百姓来讲是个好消息  或者仅仅是个心理安慰

blues667 发表于 2008-10-3 22:16

全球腐败指数---供参考

总部位于柏林的“透明国际”25日发布了一年一度的“全球腐败指数”(CPI),[size=4][b]在参与调查的180个国家中,中国从去年的第72下降1位,排名73。[/b][/size]


  结果显示,印度在今年的调查中下滑2位,从去年与中国并列第72排到74名。

  在亚洲地区,斯里兰卡和马尔代夫位列96和90,伊朗、利比亚和尼泊尔分别排在133、134和135位,巴基斯坦排名140。在亚洲区排在最后的是俄罗斯,位列第145。


  丹麦、芬兰、新西兰、新加坡和瑞典占据了最清廉国家前5位,最腐败的国家则是缅甸和索马里。美国今年被排在了第20位,位居德国、爱尔兰、日本和法国之后。英国排第13位。陈铭 (来源:环球时报)

[[i] 本帖最后由 blues667 于 2008-10-3 22:19 编辑 [/i]]

blues667 发表于 2008-10-3 22:21

20楼怎么这么不喜欢这次的法律修改呢???

richardwang 发表于 2008-10-6 17:11

回楼上的
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经在事实上成为替贪官减罪的一种重要手段
假设某官贪污受贿2500万元
最后给判成500万元受贿,2000万元财产来源不明
这与2500万元受贿能一样么?
这样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惩罚犯罪呢?还是为贪官留下一条生路?

notloh 发表于 2008-10-6 20:08

[quote]原帖由 [i]blues667[/i] 于 2008-10-3 22:16 发表 [url=http://www.anti-cnn.com/forum/cn/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467309&ptid=95765][img]http://www.anti-cnn.com/forum/cn/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总部位于柏林的“透明国际”25日发布了一年一度的“全球腐败指数”(CPI),在参与调查的180个国家中,中国从去年的第72下降1位,排名73。


  结果显示,印度在今年的调查中下滑2位,从去年与中国并列第72排到74名。

  在 ... [/quote]最新排名是中国72,印度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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